投资者教育保护(系列四)
发布日期:2022-04-12 15:55:48 浏览次数:878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证监局关于常态化开展退市中的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公司需开展“退市中的投资者教育保护”主题投保活动,宣教材料来源于投服中心和交易所,相关内容如下:

1、哪些情形下,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会被终止挂牌?

    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分为强制摘牌和主动摘牌。强制摘牌的原因主要涉及信息披露、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重大违法行为等几大类,具体可分为以下14种情形:

    (1)未按期披露年报或半年报告,或披露的年报、半年报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或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年报或半年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年报中的财务报告未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前述情形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或改正;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

    (4)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挂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5)存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等行为,挂牌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6)因在公告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受到行政处罚;

    (7)不符合挂牌条件,骗取同意挂牌函并受到公开谴责;

    (8)除第6项、第7项规定的情形外,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因不同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次数累计达到三次;

    (9)存在会计准则规定的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被主办券商出具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专项意见,且三个月该情形仍未消除;

    (10)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或者挂牌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拒不披露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等,被主办券商出具公司

治理机制不健全或者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的专项意见,且六

个月该情形仍未消除;

    (11)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12)被依法强制解散;

    (13)被法院宣告破产;

    (14)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强制摘牌的股票对信息披露和停复牌有什么要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可能触发强制摘牌情形的,挂牌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形规定,在法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首个交易日/触发情形当日首次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事项发生重要进展或重大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触发摘牌情形的在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

 

3、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摘牌后会如何安排?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摘牌公司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摘牌专区。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摘牌公司,可在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份登记托管,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条件的可以在当地挂牌,或者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4、股转系统摘牌专区具体发挥什么作用?

摘牌专区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摘牌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服务。

 

5、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主动摘牌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主动摘牌的挂牌公司须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挂牌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披露关于终止挂牌事项的公告,详细说明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情况。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摘牌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6、哪些情形会导致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

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包括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情形。如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被强制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简称前会被冠以“*ST”字样。

 

7、交易类强制退市具体指哪些情形?

交易类退市适用于连续 60个交易日:

(1)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2)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 人;

(3)依据按照《上市规则而》第2.1.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的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

(4)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8、财务类强制退市具体包含哪些情形?

(1)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2)期末净资产为负;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违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4)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相关财务指标触及前述(1)、(2)项情形;

(5)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上情形,一年内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两年会被强制退市。

 

9、规范类强制退市具体指哪些情形?

(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中报,且在股票停牌 2个月内仍未披露;

(2)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报或中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3)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4)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北交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在股票停牌 2个月内仍未改正;

(5)公司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连续 6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 1个月内仍未解决;

(6)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8)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1)-(4)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改正,第(5)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6个月内未解决,第(6)、(7)项情形公司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会被实施强制退市。

 

10、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如何适用?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2)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3)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退市标准;

(4)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1、北交所主动退市适用于何种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以申请终止股票上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市:

(1)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2)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将不再具有独立

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3)上市公司因回购或要约收购导致公众股东持股比例、

股东人数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转板申请已获同意;

(5)北交所认定的其他申请终止上市的情形。

 

12、北交所退市公司后续如何安排?

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条件或进入创新层条件的,可以转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条件,且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公司板块,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13、进入退市板块的公司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进入退市板块的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则,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方面还有更具体的要求。

 

14、退市公司股票涨跌幅有何限制?

退市股票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15、退市公司投资者如何知晓相关投资风险?

投资者参与公司股票转让,应当委托托管券商或主办券商办理。托管券商或主办券商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公司股票转让的各类风险,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列明投资者接受并遵守《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托管券商对投资者在公司股票转让时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及时提出警示,并按双方约定采取必要措施。

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股票必须是其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股票,不得进行融券。投资者委托买入股票必须以其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进行融资。

 

16、投资者如何反映退市公司问题?

投资者可以通过400-626-3333、63884618的电话咨询有关退市公司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投诉举报窗口反映有关问题,经办人员会认真核查,及时解决。